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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

1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据媒体报道,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 2016年实施以来,反贿赂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。随着国家反腐败立法不断取得进展,刑法修正案(11项)、刑法修正案(12项)和监察法相继制定实施。为保证法律适用全面、准确、统一、有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调查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核实完善,制定了解释(2)。解释(二)主张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犯罪,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执法标准,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,坚持不断强化惩治腐败的刑法网络。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一行贿罪和单一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,完善调解贿赂、介绍贿赂、挪用公款等行为的认定规则,完善特定资产的真实性认定规则和价格认定规则,完善营利性贿赂预期数额的认定规则,加大对依法隐匿的新型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。二、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非国内公职人员,非国内公职人员受贿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分别按照受贿罪、行贿罪(单一行贿罪)、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,并明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给予同等保护。法律。三是完善主动返还赃物的认定规则,鼓励犯罪分子主动返还赃物,预防和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。完善追缴违法所得规则,加大追缴违法所得力度,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受益。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度,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犯罪,恪尽职守,高质量办案,严肃查处。与司法机关一道,为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作出贡献。 (记者魏哲哲)(编辑:朱晓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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